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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報牌] 賭博中的騙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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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G點手 發表於 2018-3-22 21:56:2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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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一七二九年,清雍正皇帝曾發布一道上諭歷數賭博的危害:“荒棄本業,盪費家資,品行日即於卑污,心術日趨於貪詐。父習之則無以訓其子,主習之則無以製其奴,鬥毆由此而生,爭論由此而起,盜賊由此而多,匪類由此而聚。其人心風俗之害,誠不可以悉數。” (《清世宗實錄》卷八十二)從雍正皇帝之口說出的上述危害,其實質是賭博危及了封建統治的思想基礎、經濟基礎以及政治基礎,由此而出現的盜賊匪類將直接威脅帝國的生存,因此必須嚴加禁絕。所以,中國古代各個王朝都對賭博制定了種種禁令和懲治措施,並取得了程度不等的效果。

  據文獻記載,我國從殷商時期起就出現了賭博。至遲到春秋戰國時期,賭博已成為流行於社會各階層的一種惡習。由於它悖禮害義,助長游惰習氣,危害社會治安,因此,處在“王室衰微,群雄並起”動盪時期中的各國統治者,在變法圖強的同時著力懲治賭博,著名政治家管仲輔佐齊桓公,對賭博的危害非常警惕,他曾嚴正地告誡齊桓公:以往不少無道之君之所以亡國,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沉迷於享樂和賭博。管仲還將禁賭作為一年四季重要政務之一。齊國在管仲的治理下,成為春秋時期最先稱霸的強國。

  戰國時期最先稱霸的魏國更是首創立法禁賭。魏國改革家李悝制定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法經》,其中的《雜律》規定:“博戲罰金三盪('盪”為“盫'(酹)字之誤,是當時貨幣計量單位),太子博戲則笞;不止,則特笞;不止,則更立。”(明董說《七國考》引東漢桓譚《新論》)也就是說,凡賭博者均被罰款。對於王位繼承者的太子,更是應德才兼備,故應從嚴要求,初次賭博將被用寬大的竹板責打;如再犯,則重打;如仍屢教不改,則取消其太子的名位而另立之。

  秦始皇統一全國,建立了大一統的多民族封建國家,李斯制定的《秦律》在嚴懲奸邪盜賊和遊惰者的同時,還規定對私自賭博的官民處以“刺黥”之刑,即在臉上刺字,重者更要“撻其股”,許多賭徒往往在重打之下命歸黃泉。

   漢代的統治者對禁賭也比較重視。漢代的法律《漢律》現已失傳,但據清末著名法學家沈家本考證,其中有關禁賭的法令當與《法經》相同。漢武帝曾經親自製定十二條戒文,其中一條就是戒賭。據《漢書•功臣表》記載,當時諸侯王犯賭博罪要被處以“完為城旦”的刑罰,即剪去鬍鬚及鬢毛,發配到邊塞,白天站崗放哨,夜晚修築城牆。漢武帝時安丘侯張拾、侯黃遂、樊侯蔡方都因賭博而被判處死刑,同時爵位被奪,國被取消。有一次,有大臣向漢武帝進言:“世家子弟富人或鬥雞走狗馬,弋獵博戲,亂齊民”,要求進行懲處。於是漢武帝下令清查,結果有數千人受到牽連,被判處輕重不等的刑罰。

  魏晉南北朝時期,由於南北分裂、時局動盪,加之玄學興起,世風大變,整個社會表現出一種擺脫傳統束縛的趨勢,賭博即在這種特殊環境中迅速廣泛地蔓延開來。由於皇帝、士族帶頭賭博,三國、兩晉時沒有禁賭的法令,只有一些地方官吏如陶侃等自發地禁賭(見下節)。到劉宋時期,這種狀況有了變化,當時賭博者被查獲,官員免官。如大臣王景文官至給事中、右衛將軍,侯爵劉康祖官至員外郎,均受到此等處罰。到齊梁時,處罰加重,凡士人賭博,將被流放到邊遠地區充軍,刑期不定;而普通百姓賭博,則判處徒刑二至五年。後來,梁昭明太子蕭統為了優待士人,將士人賭博者僅免官,百姓則判徒刑三年(見《梁書•昭明太子傳》)。不過,上述受罰的只是“私賭”,而公開的、大規模大賭注的“官賭”則屬合法。正是由於這種法律上的缺口,當時的賭風不僅未被制止,反而愈益熾烈。

  在唐代,由於重建並發展了統一的多民族的封建帝國,儒家學說又重新成為國家的統治思想,因此違禮害義的賭博當然被嚴禁。《唐律疏義•雜律》明確規定:凡是參與以財物作賭注的賭博者,輸贏在五匹絹以下,各杖一百;輸贏在五匹以上者,按盜竊財物罪論處,以五匹合徒刑一年計算,十匹二年,以此類推。提供賭場、賭具和召集賭博者,也按上述辦法處置。另外,賭飲食和以弓射賭可不以賭博論。《唐律疏義》完成於高宗時期,而到唐玄宗時,社會風氣趨於奢糜,從皇帝、貴族、百官直至下層小民都沉迷於賭博,《唐律疏義》的禁賭法規成為一紙空文。

  兩宋時期,一方面城市經濟迅速發展,社會生活豐富多彩,賭博隨之興盛;另一方面由於中央集權的加強,禁賭的規定亦更加嚴厲。在《宋刑統》中,懲治賭博的條文雖與《唐律疏義》完全一樣,但與法律有同樣效力的皇帝詔令,則對賭博處罰極嚴。宋太宗淳化二年二月詔開封府:嚴捕賭博之人,犯者斬;窩藏者及提供賭博場所者同罪(《宋會要輯稿•刑法》)。此雖臨時之製,以後仍以律文為準,但亂世用重刑,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對於軍人犯賭,輕則判刑二年,重則處斬。(《宋會要輯稿•刑法》)至於士人(包括官員)賭博,除按律被處以杖刑或徒刑外,還不許參加科舉考試,不許重入仕途。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士人蕭玄之考中進士,榮登龍門,這時有人向皇帝告發,說蕭玄之本名蕭琉,曾因犯賭博罪被處以杖刑,改名赴舉登第。真宗命人查實後,取消了他的進士,併罰銅四十斤,遣送回家。(《山堂考索》)

  宋代統治者在嚴厲禁賭的同時,針對當時全國民眾都沉迷於“撲賣”(一種以擲錢定輸贏來進行貨物的買賣的遊戲)的實際情況,在不危及社會治安的情況下,規定每年元旦、寒食、冬至,開封府准許士庶“關撲”(即撲賣)三日。到南宋時期,政府更放寬了限制,大多數節假日均可關撲。

  興起於北方草原的女真族,在建立金朝、控制了東北、華北地區後,也逐漸染上了奢侈和賭博的惡習,對此,金世宗完顏雍曾下令禁斷雙陸賭博。金代刑律中關於百姓犯賭博罪的處罰與宋代基本相同,但對官員賭博又另有規定,據《金史•刑法志》載:品官賭博,贓不滿五十貫者按律杖一百,初犯者可以錢贖罪,再犯者即實杖,不准折贖。對此,皇帝這樣解釋:“杖者所以罰小人也,既為職官,當先廉恥,既無廉恥,故以小人之罰罰之。”

  元初,忽必烈皇帝勵精圖治,大力整肅風紀,嚴懲包括賭博在內的各種奸猾行為,至元十二年下詔:禁民間賭博,犯者流放荒無人煙的大戈壁。元朝的法律是《至元新格》,其中關於賭博的法令比宋代更詳細:凡賭博錢物者,杖七十七,錢物沒收充公;開賭場者同罪。官員賭博者,一律罷免現職,一年之後才能任低級隨員,永遠不可能在仕途上飛黃騰達。此外,被拿獲的參賭官員還須交鈔銀一百兩與告發人充賞。凡再次賭博者,加徒刑一年。至於主管官員,對賭博犯應捕故縱則要被處以“笞四十七”的處罰;如收受賭博犯給予的財物,將按賭博罪論處(《元典章•刑部》)。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低賤,對社會惡習非常了解而且十分痛恨。他建立明王朝後,一方面積極恢復經濟、安定人民生活,一方面以嚴刑峻法懲治奢侈奸猾遊惰之徒。據周漫士《金陵瑣事》記載:“明太祖造逍遙樓,見人博弈者、養禽鳥者、遊手游食者,拘於樓上,使之逍遙,盡皆餓死。”這種懲治,在古今中外可謂絕無僅有。洪武二十二年又下詔:凡賭博者斬斷手腕。沒有手,看你如何賭博。這與伊斯蘭國家凡偷盜者斷手的處置一樣。朱元璋之子明成祖朱棣秉承父志,於上台的當年下詔,將賭博犯按重罪處治。英宗正統年間,鑑於賭博重新氾濫,大興縣知縣馬通向皇帝上表治賭,他提出一個嚴厲而有趣的懲治辦法:凡賭博者,一律判處運糧到邊疆哨卡的懲罰。這個建議得到批准。從此,那些遊手好閒奢侈浪費的賭徒一經被拿獲,即被強迫負重運輸,風餐露宿,長途跋涉,常常是不勝勞苦而斃命中途。不過,這項處罰只實行了二十幾年。到孝宗繼位後,將賭博犯加重處罰,發配邊疆充軍。而作為官員後備軍的國子監生員,如賭博則取消功名,問發為民,從此仕途斷絕。明神宗萬曆年間,明朝法典《大明會典》修成,減輕了處罰,但規定更詳細,賭博犯除按唐宋以來規定的杖八十以外,對慣犯則還要枷號兩個月,偶犯枷號一個月。而職官賭博受刑罰後,文官革職為民,武官革職。這種區別對待,有利於社會治安和吏治的改善。

  清王朝是中國古代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最強化的王朝,也是法網最嚴密的時期,對於賭博,其懲治措施也最嚴厲、詳密,特別是在康熙、雍正、乾隆三朝。

   清朝統治者始終把賭博與亂民、盜賊、娼妓一起列為社會四大惡習,認為“劫人之財、戕人之命、傷人之肢膚、破人之家、敗人之德、為善良之害者”,莫過於此四惡,並認為“民間惡習,無過於博戲”(《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三九)。因此每位皇帝上台後都下詔嚴禁,並將查禁賭博列為“地方之要務”。

  由於賭博須有賭具、賭場和賭徒方能進行,清政府的禁賭主要從這三方面進行。同時,官員和旗人是清王朝的政權基礎,所以對他們賭博的處治也更為嚴厲。

   一、賭具之禁。清統治者認為:“若不嚴禁賭具,究不能除賭博之源”,“欲杜此惡習,則賭具之禁,自不可不嚴。”因此,凡為首造賣賭具如骰子、紙牌、骨牌等者,發配邊衛永遠充軍,為從者亦要視其情況杖一百流放三千里或處三年徒刑;藏匿不銷毀者也要發配邊衛永遠充軍。至於旗人,雍正時規定一律處以絞監候,即絞刑,待秋後處決。乾隆時稍微放寬一些,但至少也要發配邊遠之地充軍。

  二、賭場之禁。雍正時規定,凡開賭抽頭者,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對於旗人開設賭場,康熙、雍正時均處以絞監候。乾隆時則規定:初犯者發配極邊遠地區充軍,再犯就絞監候。同時,賭場房屋一律沒收充公,試圖從根本上解決賭場的問題。

  三、賭徒之禁。清代《大清刑律》中對賭徒處治的條款基本沿襲明律,凡賭博且有其他劣蹟者,處杖八十枷號兩月;無劣蹟者杖八十枷號一月。賭場錢物充公。而無論滿漢官員賭博,都罪加一等,一律革職為民,永遠不准再入仕途。

  嚴刑峻法雖然頒布全國,但主管官員如何執行則是關鍵問題。清朝統治者也深知此理。鑑於以往歷代禁而不止、有法不依而賭風日趨熾盛的歷史教訓,清代法律特別強調主管官員應負職責,並對之有獎懲的具體措施,防止“走過場”。

  1.凡下屬官員賭博,均逐級追查其直接主管上司的責任,如:縣屬職官,責之知縣;府屬職官,責之知府。以此類推。倘若明知下屬賭博而不揭發處理者,降官三級,失察者也要降官一級,罰薪俸一年。

   2.凡拿獲賭徒及賭具,其製造賭具之家出於某縣,即將該縣知縣革職、該府知府革職留任、該省督撫司道等主要官員降一級留任。反之,如知縣能查獲並懲治賭具製造犯,知縣加官二級、知府加一級、督撫司道等省官記錄二次,以資獎勵。雍正皇帝還專門發布上述命令,規定要永著為例,世代遵守。

  3.凡官員能查獲賭博,所獲銀錢財物,全部作為賞金給與拿獲之人,以刺激官員查辦的積極性。

   另外,為了發動民眾舉報賭案,清王朝在對告發者進行獎勵的同時,對知情不報者亦給予重處。凡旁人舉報者,將所獲賭場錢物一半給舉報者充賞;賭徒自己自首者,免罪,並退還所輸錢物;地方保甲長和鄰居知而不報者,杖一百,如收受賭徒和賭具製造者的財物,則從重處杖一百,徒刑三年。同時,清王朝還特別對親屬告發予以鼓勵和寬大,“如同居之父兄伯叔據實出首,本犯亦準免罪”。

  由於清王朝的上述嚴密的措施,尤其是康熙、雍正、乾隆之朝特別重視禁賭,所以取得了較大成效,據史載,康熙時經嚴禁嚴懲賭博,“由是鬥狠酗博之莠民屏息而不敢出”;雍正時對賭博“嚴申糾禁”、“日夜捕緝”,在他執政的十三年中,出現了“賭博及造賭具者漸已改業而家室以安”這一少有景象。

  然而,自乾隆以後,由於政治、經濟和社會風俗的日漸紊亂衰敗,特別是統治者對禁賭不再像其先王那樣重視,賭風又逐漸開始蔓延。特別是鴉片戰爭之後,中國陷入半殖民地的深淵,社會風氣更加敗壞,加之西方的賭博如賽馬、撲克、彩票等乘機來華,清政府從咸豐十年(1860)起開始允許闈姓賭博並從中抽稅,到光緒十年(1884)廣東官方將賭博合法化,這樣,遍及全國各地各階層的賭博更是暢通無阻地氾濫成災了。

  從本質上講,在封建社會中要想完全禁絕賭博是不可能的,因為它與私有製和封建社會的基本矛盾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但是,作為封建國家來講,禁與不禁、嚴禁與弛禁、真禁與假禁,其效果大不一樣。上述中國歷代特別是清代的歷史教訓就說明了這個簡單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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