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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18歲以下不宜觀看,請自行退離本主題(或刪除此訊息),本人已盡告知讀者之義務,且並無意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9條所稱「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請讀者自重!!本文為網路創作,與現實之人事物無關,內容如與現實雷同,純屬巧合!!我想許多新手都需要好好的學習一下這類名詞
才能了解一些大大美妙的文筆
所以小弟上網查了一些資料
想說在這邊分享一下
GTO -> [名詞],雞頭、老鴇。
BJ -> [名詞、動詞],Blow Job、口交。
MM -> [名詞],美眉。
Momo -> [名詞],摸摸茶店。
K/H/S-> 價錢.時間.約會次數
豆乾 -> [名詞],私娼寮聚集地。
喝茶 -> [動詞],買春。
茶資 -> [名詞],買春費用。
茶溫 -> [名詞],賣春者年齡。
茶色 -> [名詞],賣春者姿色。
茶杯 -> [名詞],賣春者的胸圍。
產地 -> [名詞],買春地點。
技術茶 -> [名詞],擁有十八般武藝的賣春者。
阿六茶 -> [名詞],賣春的大陸妹。
熱茶、熟茶 -> [名詞],熟女級賣春者。
燙口 -> [形容詞],賣春者年齡過高。
回沖 -> [名詞],持續與同一對象進行性交易。
元(援)妹、私茶 -> [名詞],進行援助交際的少女。
本妹 -> [名詞],日本籍女性。
金絲貓 -> [名詞],西方籍女性。
青茶、青魚 -> [名詞],20歲以下的賣春者。
魚池 -> [名詞],網路聊天室。
魚訊 -> [名詞],性交易的相關資料。
半茶 -> [名詞],只做半套的性交易。
半凹全 -> [名詞、動詞],在只提供半套服務的場所,買春者使用個人手脕以半套的價格享受全套的服務。
釣魚 -> [動詞],在網路上探尋援交。
甲(假)魚 -> [名詞],藉援交進行詐騙者。
鴿子 -> [名詞],警察。
江西 -> [名詞、動詞],性交、幹(贛)。
便當 -> [名詞、動詞],包養、被包養者。
手排 -> [動詞],打手槍。
毒龍(鑽) -> [名詞、動詞],舔屁眼。
打槍 -> [動詞],性交易磋商時,變更交易標的。
機槍掃射 -> [動詞],極度不滿賣家所提供之商品,連續打槍。
一樓一鳳 -> [名詞],租小套房從事性交易之個體戶。
認證 -> [名詞],初學品茶者,請資深者代為介紹茶莊。
五木 -> [名詞],台北市林森北路。
淫都 -> [名詞],台中市。
出水 -> [動詞],射精。
口爆 -> [動詞],射精在對方嘴內。
中出 -> [動詞],體內射精。
狩獵費 -> [名詞],遇到恐龍時所付出的費用。
L=辣D=豬S=賽
從2003/12/1以後,民眾被警察攔停盤查身分時,如果警察未著制服,又不提供證件,民眾可以拒絕臨檢;警察也不可以「釣魚」方式誘捕;至於臨檢公共場所,也必須有合理懷疑,並在營業時間內才可以進入臨檢,不能恣意妄為而擾民。
大法官釋字五三五號解釋,對於警察執法應符合明確性、依法行政及比例原則有所闡述,告訴民眾如何應對,茲整理如下:
問:員警可否以釣魚手法誘騙民眾犯罪?
答:警察行使職權規定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的手段為之,也就是未來員警在實務上不得使用類似「釣魚」方法,如果警察違法運用,所辦的案件程序違法,無法獲法院採信。
問:警察執法時未著制服又不出示證件,民眾應該如何面對?
答:警察在行使攔檢或搜索等職權時,如未著制服,又不出示服務證件,也未告知臨檢事由時,民眾可以拒絕。
警察不得以「釣魚」誘捕 臨檢盤查必須有合理懷疑
釣魚確實是違法行為2003年就有人努力過了,新聞稿放在blog,也親口問過,當場得到明確的答覆,釣魚是非法行為.但警察在證據和筆錄裡,都會避重就輕的讓苦主變成是自願,而非釣魚,手寫筆錄問與答是認定有沒有釣魚的關鍵,所以若有苦主留意,可以看到簽名的筆錄裡,所有資料都不是警察查的,都是苦主自己講的答案~~
若您有鐵證,能證實警察用釣魚行為誘引人民犯法,可將資料直接交給督察室,並要求被保護,這樣還不放心的話,給督察室的同時,也給法務部(這個也是管警察的單位),以及警政署署長信箱.
正因為如此,警政署的回覆,針對釣魚行為,除非是警員自己不小心說溜嘴,或是民眾能捉到具體的證明,否則督察室依標準流程查,口說無憑下,只能警告警員,而這位警員要是知道是誰,就不會放過這個人~~
假如您對警員釣魚行為很氣憤,那麼請筆錄時想辦法錄音吧~~
必竟每個人的案件程度不同,或許您不會請律師,一旦案件沒走入法院,任何人都無法調出仍在偵查中的筆錄,證據等,律師只能用抄的啦~~
再強調一次,警察是會騙人的,還有...............證據在偵查不公開階段,抽換和更正,並不是不可能~~有興趣的人,可以閱讀網路小說危險陌生人,這是一個苦主,連續被栽二次,第二次仍在等待審判的故事.
最後~~
一個法界強調且認定的事實:在警訊時做筆錄是最真實的~~其他的都是被告聽他人教唆後的辯駁~~警訊是案情的關鍵,不答不確定的事,只要是不確定的事,請要求行使緘默權.另外偵查不公開階段,在沒有證據下,不可報導,不得關超過24小時,24小時內要移送法院......不是你要的筆錄不簽名.
以上~~是基本法律常識,不要再被警察誤導了~~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指的就是不可以釣魚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
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
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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