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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禁賭與縱賭:歷史演繹的悖論 [打印本頁]

作者: 陳明義    時間: 2017-10-15 17:25
標題: 禁賭與縱賭:歷史演繹的悖論
縱觀兩千年多來的中國禁賭史,可以發現,在賭與禁賭、立法與執法之間存在著復雜的關系。討論中國歷史上為什麼賭博現象總是禁而不止,可以從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找出種種原因,但歸結到一點: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甚至立法者自毀法禁,這是所有原因中最根本的原因。對於這一點,顧炎武當年曾經談過,我們今天仍然必須強調這一點。

  大千世界總是平衡的,無論是自然界還是人類社會,每當一種現象出現的時候,就會有一種與之相對立的現象出現,具體到賭博這一社會現象,也不例外。在中國歷史上,賭博與禁賭,如影之於形,幾乎是相伴而生,相並發展。

  禁賭法網恢恢

  就目前所知,最先把賭博作為一種刑事犯罪,運用法律來予以禁止的,是戰國時期李悝制定的《法經》。

  自秦到隋,雖然沒有完整的禁賭律文傳世,但從秦用《法經》、漢承秦制以及漢以后修律均以漢《九章律》為基礎這一情況來推斷,這一時期也是禁賭的,而史書中零零星星關於當時一些官吏因賭受罰的記載,也証實了這一點。

  留傳至今最為完整的禁賭律文是《唐律疏議》中的相關規定。其中的《雜律·博戲賭財物》明確規定:凡參賭者,所得贓物不滿絹價五匹者,各杖一百。達到絹價五匹者,比照偷盜論罪,判徒刑一年。依此推。如果贏的是多人的財物,則累計對折論罪。賭輸之人,按從犯定罪。開賭場及提供賭具者,不收財物者杖一百,收財物者,按抽收多少,比照盜竊論罪。由上可知,唐朝禁賭,不僅參賭者,而且開賭場及提供賭具者均在懲處之列,而懲罰的力度,最低是杖一百,多者按照數量比照偷盜論罪。宋朝時頒布的《宋刑統》基本沿襲了《唐律疏議》的相關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金、元以后,各朝法律加重了對參賭官員的處罰力度。金朝曾專門制定禁止品官賭博的法律。元朝規定,不論參賭者及開賭場者,一經發現,各杖七十七,錢物沒收入官。有官職的罷免,一年后在雜職內敘用。再犯則加徒一年。捕吏應捕故縱者,笞四十七,收受賭物者與參賭者同罪。參賭者自首免罪。必須當場抓獲、人贓俱獲才能科罪,不得輾轉攀指,否則要追究主管官吏的責任。明朝制定的《大明律》及《大明律集解附例》繼承了元朝在禁賭方面的主要規定,即凡參賭者、開賭場者,一經抓獲,不分首從,不論贓物多少,一律杖八十,錢物入官,若是用自己的房屋做賭場者,除杖八十外,還要將房屋入官。如果是官員參賭,罪加一等。但亦以現場抓獲為止,不許攀指。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用作賭場的房屋入官,這在處罰力度上是一個重大改革。清承明制,《大清律》關於禁賭的規定,與《大明律》的規定基本相同。

  在禁賭法律方面變化比較大的,是清末的修律。1911年清政府頒布的《暫行新刑律》第22章“賭博罪”規定:(1)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2)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三等(三年以上五年以后)至五等(一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3)開賭場者,除處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外,並科以500元以下罰金。(4)發行彩票者,處四等(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科1000元以下罰金,得褫奪公權。購買彩票者,處100元以下罰金。以上各罪凡未及開設或未獲利者,依未遂罪論處。以后北洋政府以及南京國民黨政府在禁賭方面基本沿襲了清末的有關規定。

  與此同時,歷朝統治者還頒布一系列禁賭敕令、告示、條例甚至特別法規,作為對刑法的補充。這些敕令、告示、條例、法規在當時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處罰力度上,要比普通刑法重許多。

  縱賭禁而不止

  就立法角度看,中國歷史上禁賭律法經各種敕令、條例補充后,應該說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現在的問題是,這些禁賭法令究竟是否得到貫徹執行?

  就目前所掌握的資料看,歷史上因賭博而丟掉性命或被斷手、卸腳的人至今尚未發現,但因賭博而被判刑、丟官、失爵、革除功名的人卻並不少見。從西漢到南北朝時期,歷代頒布的禁賭法令部分得到了貫徹執行。宋以后,或許由於年代的關系,在史書保留了大量有關因賭博而被刑的案例,甚至有個別案例的處罰力度,還超出了普通刑法規定的量刑標准。

  然而同樣是從史書中,我們也發現了各種賭博現象,而且是上自皇帝、大臣,下至黎民百姓,幾乎可以說是無人不賭。

我們先說皇帝。

上古茫昧,我們放下不談,專談秦漢以后。據漢代人所撰《西京雜記》記載,漢高祖劉邦當了皇帝后,特地把他的老父親從家鄉沛下接到西安居住。誰知這老頭雖然住在皇宮,每天錦衣美食,卻悶悶不樂。劉邦見狀,就讓左右側面打聽,然后才知道,其父“平生所好,皆屠販少年,酤酒賣餅,斗雞蹴鞠,以此為樂。今皆無此,故以不樂。”劉邦聞此,一道詔書就將那班玩主們從沛下遷到長安,陪著老頭子玩。於是“太上皇乃悅”。有什麼樣的祖宗,就有什麼樣的兒孫。西漢一朝,文帝劉恆、景帝劉啟、武帝徹、昭帝劉弗陵、宣帝劉詢無不好賭。其中景帝劉啟在做太子時因與吳王太子賭六博,雙方為了爭道相持不下,盛怒之下,皇太子竟將吳太子殺死。殺子之仇焉能不報,“吳王由此稍失藩臣之禮”,終至釀成吳楚七國之亂。

  另一個數得著的皇帝就算是唐玄宗李隆基了。這位風流天子不僅喜歡打馬球,而且酷愛斗雞。據史書記載,玄宗即位后,特地在兩宮間造了一座斗雞坊,搜羅長安雄雞數千隻養於其中,並派六軍小兒五百人負責馴養。其中號稱“神雞童”的賈昌,因為善弄斗雞而平步青雲,所以當時流行一句諺語,叫做“生兒不用識文字,斗雞走馬勝讀書”。一些王公貴族為了迎合皇帝,也爭相比附,一時斗雞成風,長安雞貴,窮人家買不起雞的,隻能弄弄木雞,有錢人家雖然富有,可畢竟供不應求,所以也常常買不上好雞,特別是皇帝喜歡的雞,或者是與皇帝喜歡的雞相似的雞,於是“如索斗雞”一語便不脛而走。由於李隆基生於雞年,平生又酷愛斗雞,當時就有人認為:“斗者,兵象,近雞,禍也”。言外之意,玄宗斗雞預示著安史之亂的爆發。

  在嗜賭方面,后來能夠和唐玄宗相比的,恐怕要數明朝皇帝了。朱元璋起自田間,當了皇帝以后,不失農民本色,為了恢復經濟,不惜恢復肉刑,來禁止賭博。但朱家兒孫也實在不爭氣,剛剛過了三十多年,具體說是三十七年,明朝皇帝便又帶頭賭將起來。清人蒲鬆齡在《聊齋志異》中曾經描寫過明朝宣德年間因宮廷好斗促織(蟋蟀)給百姓帶來的巨大災難。《聊齋志異》雖為文學作品,但所言卻絕非完全杜撰。據沈德符在《萬歷野獲編》中說:“我朝宣宗(1426—1435年在位)最嫻此戲(指斗促織),曾密詔蘇州知府況鐘進千個,一時語雲:‘促織瞿瞿叫,宣德皇帝要’。”此風一起,終明不減。據明朝文學家袁宏道說,嘉靖年間,“京師一至七八月,家家皆養促織”。

  魯迅先生曾經說過,“唐室大有胡氣,明則無賴兒郎”。或許有人會說,你怎麼盡舉一些“胡兒”或是“無賴”皇帝。其實少數民族的皇帝並不見得都嗜賭,比如元朝和清朝,至少到目前為止尚未發現哪位皇帝特別嗜賭,而所謂的漢家子,比如南朝劉宋的開創者劉裕,就是一個呼盧喝稚、一擲百萬的大賭徒。

  我們再說大臣。

  皇帝嗜賭,大臣焉能不賭。縱觀中國歷史,大凡皇帝愛賭的,大臣們也自然喜歡玩幾把。而且史書中還真載有因和皇帝一起賭博而得以升官發財的。據《漢書》記載,陳遂在漢宣帝劉詢未當皇帝時經常與其一起賭博,結果當然是輸多贏少。后來劉詢當了皇帝,就起用陳遂為官,並很快提升至太原太守,令人目瞪口呆的是,這位漢宣帝竟然在詔書中堂而皇之地說:提升你為太原太守,官尊祿厚,可以補償你以前所輸的錢財了吧。好一個漢官威儀!另據《南史》記載,南朝劉宋時,孝武帝劉駿一次和黃門侍郎顏師伯賭樗蒲,劉駿先擲,一擲擲出個稚來,以為此番必勝無疑,於是高興不已,誰知顏師伯順手一撒,竟擲出個盧來,比稚還高,劉駿見狀,大驚失色,還是顏師伯眼皮活,趕緊收起五木子,說:“幾乎擲出個盧來”。這一天顏師伯給夠了皇帝面子,並且讓皇帝賺海了錢,過足了癮,而劉駿則很快將顏師伯提升為吏部尚書、右軍將軍,並且得以專權獨斷,奏無不可。

  大臣們不僅承平時賭,國家危亡時也賭。在這方面,不能不提到南宋時的宰相賈似道和南明時的內閣宰輔馬士英。據《宋史·賈似道傳》載,似道早年即喜歡賭博,不事操行。做官以后舊習不改。當襄陽被元軍圍困時,被朝臣們稱為“周公”的宰相賈似道雖一手遮天,卻逼皇帝同意其十天一上朝,當時羽書旁午,南宋王朝已是岌岌可危,但這位賈宰相卻在葛嶺這個地方,起樓閣亭榭,與宮人娼尼淫樂賭博,而且除了其昔日的賭友外,他人不得靠近一步,更不得窺視。據說其一位小妾的兄長來訪,一腳剛剛邁進門裡,一腳尚在門外,正在猶豫進與不進之時,被賈似道撞了個正著,二話沒說,綁起來便扔到火中活活燒死。留傳至今的《促織經》就是賈似道在這一時期寫成的。全書共兩卷,其中包括各種促織的形狀、顏色、養法、斗法,促織易患的各種疾病及其治療方法,等等,可以說是不厭其詳,不厭其細。考慮到當時襄陽的危急形勢,考慮到賈似道的宰相地位,僅就這一部《促織經》,就完全可以說:趙宋不亡,是無天理!

  無獨有偶,南明弘光朝掌控朝政的馬士英也有“蟋蟀相公”的混號。據清人王應奎在所撰《柳南隨筆》中說:“馬士英在弘光朝極似賈秩壑(似道),其聲色貨利,無一不同,羽書倉皇,猶以斗蟋蟀為戲,一時目為蟋蟀相公”。當時清軍已經逼近長江,而荒淫透頂的皇帝朱由崧卻派人在南京城裡到處捉蝦蟆,所以王應奎嘆息道:“嗟乎!君為蝦蟆天子,臣為蟋蟀相公,欲不亡,得乎?”

  實際上,不僅皇帝賭,大臣賭,作為四民之首的士人也賭。孔子的確說過“博弈猶賢”的話,但那是針對“飽食終日,無所用心”而言的,況且孟子也說過賭博為“五不孝”之一。中國一向以孝治天下,但飽讀聖賢書的士人們,寧願記住“博弈猶賢”這句話,而忘卻其他。留傳至今的各種賭譜,即為這些文人騷客們的杰作。其中最為突出的是明代的士人,據顧炎武說,明萬歷時,許多進士竟以不通賭博為恥。儒家一向以知恥勵人,而明代的一些進士卻以不通賭博為恥,社會風氣之敗壞,至於此極。

  既然皇帝賭、大臣賭、士人也賭,而欲其他普通百姓不賭,借用一句古人的話說:“得乎?”

  當然我們也不能一杆子打翻一船人。兩千多年以來,上自皇帝大臣,下到普通士子,主張禁賭者也頗有幾人,官員如三國時的韋曜、晉朝的陶侃、唐朝的宋璟,文人如明清時期的顧炎武、沈德符、尤侗等。

  現在的問題是,在中國歷史上,究竟禁賭是常態,還是縱賭是常態。從立法角度來說,毫無疑問禁賭是常態。兩千多年以來,盡管此興彼滅,分分合合,但禁賭始終載在法典。而具體到司法實踐方面,我們卻不得不說,除元、清等少數朝代外,縱賭是常態,而厲行賭禁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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